协会章程

 辽宁省渔业协会章程

 

第一章   总 则

 

第一条  本会名称为辽宁省渔业协会(以下简称本会)。

第二条  本会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渔业企业、事业单位和渔业工作者自愿参加的全省性渔业行业社会团体,是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独立社团法人。

第三条 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政策、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,规范行为。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,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;沟通渔业生产与科研、教学、推广部门的密切关系,为会员提供经营管理和渔业技术的培训和咨询,并提供渔业信息服务;协助执行政府间的渔业协定,协调国际贸易争端,发展同邻国(地区)渔业界的民间友好往来、科技交流和经济合作,为推进我省渔业全面、协调、可持续发展服务。

第四条  本会接受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   本会的办公地点:沈阳市。

 

第二章    业务范围

 

第六条、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方针、政策。

(二)调查研究本行业的发展动态和相关问题,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科学依据。谋求行业发展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
(三)制定行业规章,规范执业行为,协调会员或相关企业之间的关系,促进相互协作,共同发展。

(四)开展行业内外的技术、经济交流、沟通生产与科研、教学、推广、等部门的联系。促进合作和技术创新,提高行业经济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。

(五)加强与邻国(地区)民间渔业组织的友好来往,发展互利合作,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互救互助,协调事故处理,调解海事纠纷。

(六)收集和发布行业发展和会员服务的公益性事业、开展咨询服务,组织相关培训。

(七)兴办为行业发展和会员服务的公益性事业、出版协会刊物。

(八)承办政府或相关部门和单位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。

 

第三章   会  员

 

第七条、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第八条、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应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章程。

(二)自愿加入本会。

(三)合法从事渔业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和具有一定影响的渔业工作者。

第九条、会员入会程序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。

第十条、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.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
(二).参加本会各项活动。

(三).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。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。

.   (五)要求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

(六)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、会员发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会决议。
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。

(三)完成本会交界的工作。

(四)交纳会费。

(五)向本会反映有关信息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、会员退会就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加会员证;会员如一年不交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、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行为,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

第四章   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

 

第十四条、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报职权是:制定和修改章程;选举和罢免理事;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告和财务报告,决定其他重大事宜或终止事宜。

第十五条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召开,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才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。因生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,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,延期不得超过一年。

第十七条、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八条、理事会的职权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决定副会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行业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、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、理事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、本会设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期间可以行使第十八条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。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二条、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。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、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四条、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任期4年,可连任两届。

第二十五条、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

第二十六条、本会会长的职权: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各落实情况;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七条、本会秘书长的职权: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协调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;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

第五章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

 

第二十八条、本会经费:会员交纳;国内外团体及个人捐赠;政府资助;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九条、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条、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一条、本会会计具有专业资格,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监督。会计人员调离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事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二条、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、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。

第三十三条、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四条、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五条、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和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事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六章  程的修改程序

 

第三十六条、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,在大会通过后15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 

第七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

第三十七条、本会完成宗旨,或自行解散,或由于分辨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三十八条、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九条、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

第四十条、本会经社团登记管事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,方可终止。

第四十一条、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八章   附  则

 

第四十二条、本章程经2004年 4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。

第四十三条、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第四十四条、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2004年4月3日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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